童工定義:供應商只能雇用至少年滿 15周歲,或達到適用法定最低就業年齡,或達到完成義務教育的適用年齡的工人,以三者中最高者為準。供應商可以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ILO) 第 138 號《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第六條中規定的教育受益原則,提供在合法的工作場所進行的學徒訓練計劃,或提供第 138 號公約第七條中規定的低強度工作。
Apple蘋果驗廠供應商行為準則要求:
1、 政策和程序
1.1 書面政策和程序
供應商應制定書面政策來涵蓋適用法律法規及本標準中規定的要求。
供應商應制定書面程序和制度來實施其預防童工政策。供應商應始終遵循其書面政策和程序。
1.2 直接負責人
供應商應確定監督和落實預防童工政策和規程的負責人。
1.3 風險管理
供應商應識別和遵循適用法律法規及本標準中規定的預防童工相關要求。供應商應識別、評估及最大程度降低雇用童工方面的風險。
1.4 年齡文件與核實系統
供應商應建立并實施適當的年齡文件與核實管理系統,以避免任何童工在現場工作。該系統應 涵蓋供應商運營、第三方招聘代理及符合條件的教育計劃。該系統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 當地適用法律法規規定的用工年齡核實文件的最低要求(即官方認可的附照片身份證)。如果法律沒有規定要求提供的正式文件,則供應商須檢查、比對以下文件中的至少一種,以核 實文件的有效性:出生證、政府頒發的個人身份證、駕駛證、投票登記卡以及蓋有“公章” 的畢業證副本、當地政府代表的擔保書和外籍人員工作許可證。
· 可靠的年齡核實措施,至少包括以下幾項:
* 比對附有照片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工人長相
* 通過可用的第三方資源進行核實,如互聯網資源或當地政府辦事處
* 定期檢視工廠,檢查潛在的童工現象
2、 運營實踐
供應商不得雇用年齡不滿以下三者中最高者的勞工:15 周歲,所在國家/地區的最低就業年齡,完成所在國家/地區義務教育的年齡。
3、培訓和溝通
3.1 招聘員工
供應商須向所有負責招聘員工 (包括第三方職業招聘代理和符合條件的教育提供者) 提供有關相應年齡文件和核實系統的完善培訓。
3.2 工人、主管和經理
供應商應在入職培訓期間與所有工人、主管和經理溝通預防雇用童工政策,并每年通過再培訓鞏固知識。
4、補救措施
如通過外部審核和自查發現存在在職童工、歷史性童工或離職童工,供應商應立即通知 Apple并執行Apple 指示的糾正計劃。
4.1 緊急步驟
發現在職童工時,供應商應該立即確保以下各項:
· 該工人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
· 該工人不會受到威脅或報復
· 該工人停止工作,但供應商不得將該工人從工廠中驅趕出去。
4.2 個案管理
補救計劃應持續 6 個月,或是直到該工人達到最低年齡為止,以時間較長的為準。供應商應該提供資金,并與相關政府和民權社會組織合作,為該工人提供福利保障,包括提供以下各項:
· 學費及合理的其他雜費,例如書本費、學習用品費用和基本生活費,從而確保工人重返校園
· 工人在工廠本可賺取的薪酬
· 個案管理的行政費用
4.3 再次提供就業機會
工人達到最低年齡后,供應商應該在工廠為工人提供一份工作,該職位應該與該工人之前的職 位相當或是更優。
5、文件
供應商應保留與預防雇用童工相關的文件記錄,包括但不限于:
· 每位工人的個人資料和雇傭相關信息、有效的年齡文件復印件以及年齡核實措施
· 已完成培訓的記錄
所有文件記錄須應 Apple 要求隨時供其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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