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是在2002年10月28日通過,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其中第三章就是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ISO14001認證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所以環評和安評、職業健康評價一樣都是強制性的。
環評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并提出污染防止對策和措施。各類企業可以根據《環評分類管理目錄》的要求,根據企業的產品及環境影響程度進行分類管理。基本上適應所有可能對環境造成顯著影響的項目,并能夠對所有可能的顯著影響做出識別和評估,生成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然后遞交環保部門進行現場評估,并出具環評批復。
辦理環評報告找有資質的單位來做,這些有出具環評報告資質的機構可以在當地的環境在線或環保局網站上查詢,也可以找當地的環保局推薦。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名錄》)要求,委托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或者自行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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