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1:遵守法律及FSC認證的基本原則
森林經營應尊重所在我國法律以及我國簽署的國際公約和協議,嚴格遵守FSC認證的所有原則與標準。
原則2:所有權、所有權及責任
對土地資源及森林資源的持續所有權和所有權應明確定義、建冊從而形成法律條文。
原則3:原住居民的權力
理應承認并尊重原住居民擁有、應用與經營他的土地資源、領域及資源基本權利及傳統權利。
原則4:社區關系與勞動者的權利
森林經營活動應維護或提高森林勞動者和地方社區的持續公共利益及經濟收益。
原則5:森林認證帶來的好處
森林認證經營活動應鼓勵合理利用森林多種產品與服務,以保證森林經濟效益和廣泛的社會經濟效益及生態效益。
原則6:環境影響
森林認證經營應保護生物多樣性及相關其價值,如水源、土壤層以及獨特的和軟弱的生態體系與景觀的使用價值,并由此來維持森林生態系統功能以及完好性。
原則7:經營規劃
理應制定與執行與森林經營規模和強度互相適應的森林經營規劃,并及時進行調整。應清晰地闡述運營的長遠目標以及實現這個目標的方法。
原則8:fsc認證監測與評估
應當按照森林認證經營的經營規模強度實時監測,以評估森林狀況、林產品產量、產銷監管鏈、經營活動以及社會發展與環境影響。
原則9:維護高維護使用價值森林
在高維護價值的森林中進行經營活動,應維護或提升這些森林特征,并且始終要以提前預防方式,去考慮關于高維護使用價值森林各種各樣管理決策。
原則10:人工林
應當按照原則及標準1~9和原則10以及標準進行計劃和運營人工林,人工林能夠提供一系列社會發展和社會效益,并有利于達到全世界對林產品需求,并且它對天然林產生一種補充,減輕對天然林壓力,以促進天然林的修復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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