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許可證種類及適用對象。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需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適用對象:在中國境內從事電子煙產品(包括煙彈、煙具、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等)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業務及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生產的企業。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的分支機構直接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生產經營業務的,應當單獨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二)受理機構和決定機構。受理機構為申請人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局,決定機構為國家煙草專賣局。
(三)辦證條件。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資金;
2.有生產所需技術和設備條件;
3.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要求;
4.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述生產企業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還應當取得相應許可。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申請辦理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除應當具備第一款第1、3、4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提交有關電子煙委托經營協議等申請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證:
1.生產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生產經營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的;
2.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取消從事電子煙有關生產經營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3.因申請人存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生產經營等行為,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
4.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或者與申報信息存在重大差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6.申請人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期間的;
7.申請人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的電子煙產品未在中國境內獲得注冊商標的;
8.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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