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必要性
2005年6月15日原國防科工委頒布施行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中規定: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
2008年3月6日公布,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中規定:國家對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以下簡稱許可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實行許可管理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不得從事許可目錄所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和認證機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中規定:總裝備部協同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本行政區域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科研生產條件和檢驗檢測、試驗手段;
4、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技術和工藝;
5、經評定合格的質量管理體系;
6、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7、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保密資格。注:具體內容請參考《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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