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安全管理體系的范圍界定
本文提出的信息安全等同于信息系統安全。
信息系統由信息技術系統、系統運行環境和信息。
① 信息技術系統
信息技術系統,作為信息系統一部分的執行組織機構信息功能的用于采集、創建、通信、計算、分發、處理、存儲和/或控制數據或信息的計算機硬件、軟件和/或固件的任何組合。包括:計算機軟硬件網絡基礎設施、
系統平臺、通信操作平臺。
② 系統運行環境
系統運行環境,指系統運行過程中所處的內部和外部的環境,包括人、管理以及物理環境。信息系統是在信息技術系統的基礎之上,綜合考慮了人員、管理等系統綜合運行環境的一個整體。
③ 信息
信息,是信息系統安全保障體系所要保護的對象,包括信息技術系統裝載的有價值電子數據、元信息(結構、代碼、計算密鑰)。
(2)信息安全的屬性
美國聯邦標準 1037C(1997)定義信息安全為“保護信息有意或無意地被非授權泄露、傳輸、修改或破壞”。ISO17799 定義信息安全為“保護信息免于威脅并保證組織業務連續運作,使組織業務風險最小,成本效益最大化”。
關于信息安全的屬性,不同的組織提出了不同的觀點。
ISO 17799,定義信息安全屬性為“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Information security is characterized here as the preservation of confidentiality,integrity and availability)”
① 保密性:確保只有被授權的人才可以訪問信息;
② 完整性:確保信息和信息處理方法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③ 可用性:確保在需要時,被授權的用戶可以訪問信息和相關的資產。
ISO 13335-1,定義信息安全屬性為“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不可否認性、可審計性、真實性和可靠性”。
① 機密性:正確保護信息不被非授權個人、實體使用和處理;
② 完整性:正確保護數據不被非授權的更改和損壞;
③ 可用性:授權實體能夠正確訪問和使用信息;
④ 不可否認性:能夠證實發生的任何行為和事件,使其不可否認;
⑤ 可審計性:保證記錄實體的行為,并具有唯一性;
⑥ 真實性:保證主體或資源的真實性;
⑦可靠性:保證行為和結果的一致性。
認為信息安全的基本屬性就是機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C.I.A三角),雖然 ISO13335-1 中把信息安全屬性擴展為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不可否認性、可審計性、真實性和可靠性,但擴展的四個屬性:不可否認性、可審計性、真實性和可靠性都可被 包含于機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三個基本屬性中,不可否認性、可審計性和真實性可包含于完整性中,可靠性可包含于可用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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