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布什2008年8月14日簽署了《2008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H.R. 4040)。法案進一步授權于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加強消費品特別是兒童產品的安全管理。我們在第21號ITB中有列出一些相關要求,現進一步補充完善。
本法案對兒童產品鉛及鄰苯二甲酸鹽含量提出明確要求,詳情如下表列:
“兒童護理產品”是指專門為3歲及以下兒童設計用以催進睡眠、喂食、吸吮及出牙的產品。
“可放入口中玩具”是指任一部位可放入嘴巴被兒童吸吮、咀嚼的玩具(如僅被舔到不屬此列),如果玩具的任一尺寸小于5CM,則視為可放入口中。
兒童產品需強制通過第三方測試 (Sec.102),委員會將于法案生效后相繼發布通告要求兒童產品通過第三方檢測,如:油漆中鉛含量(30天內),標準及非標準尺寸嬰兒床(60天內),小物品(90天內),兒童金屬配飾(120天內),嬰兒跳床、學步車及蹦床(210天內),其它兒童產品安全條例(10個月內),同時也預計在法案生效10個月內設立對第三方測試機構進行定期審核的要求。
兒童產品可追溯性標識(Sec.103), 法案生效1年后,兒童產品制造商生產的產品及包裝上都需有永久、清晰可辨的標識。
耐用幼兒產品標準及消費者登記(Sec.104)耐用幼兒產品是指預計供5歲以下幼兒使用的產品,包括標準尺寸和非標準尺寸的嬰兒床,幼兒床,高腳椅、升高椅、懸掛椅,沐浴椅,圍護兒童用的門和其它圍欄,游樂園,固定活動區,嬰兒背帶,嬰兒車,學步車,秋千以及搖籃車和搖籃等,都需要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生產者還需提供一份郵資已付的登記表給消費者,登記消費者名字、地址和Email等聯系信息后保存,供以后可能的召回用。
強制玩具安全標準(Sec.106)法案生效180天后,ASTM F963(除條款4.2及附錄4外)將成為強制玩具安全標準。法案生效1年內,委員會將同消費者代表、兒童產品制造商及中立的兒童產品專家調查評估ASTM F963在安全要求、標識要求及測試方法方面關于以下情形的效力:
* 誤吸磁鐵后造成的內部傷害;
* 有毒物質 ;
* 球形末端玩具;
* 半球形物;
* 繩子、帶子及彈性繩;
* 電池操作玩具。
防止少數兒童與消費品相關的傷害和死亡研究(Sec.107)法案生效90天內,委員會將調查美國不同種族兒童因使用嬰兒床、床墊、床上用品、游泳池、溫泉、玩具及其它兒童產品而引起的窒息、中毒及溺死事件,研究如何有效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
本法案對ATV(沙灘車,越野車)標準做了強制要求,還對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的權力、違反者處罰、舉報者保護、進口安全管理及國內代理商合作等方面進行了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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